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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nxi Internet Society”(简称SI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陕西省内从事互联网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陕西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的,以促进我省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业务指导,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3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写出版《陕西省互联网发展报告》,为互联网界、为政府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培训、研讨、交流年会、技术咨询服务等,推进我省互联网技术应用及行业的发展。
(五)积极参与国内外互联网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七)开展法规、技术、人才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收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陕西籍个人或在陕西工作的个人。
第十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一般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省内外各界支持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互联网发展并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需经过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