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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实施

2016-07-11 11:20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首次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广告。《暂行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这意味着网站常见的“点击下载”、“点击观看”后链接广告年面的形式将被禁止。
       付费搜索9月1日后需标明“广告”《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就是说,微信、QQ等客户端推送的商业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具体列举了5类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去年施行的新《广告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从9月1日起,所有互联网广告,包括竞价搜索、商业推广都必须统一标注‘广告’二字,不能再以‘商业推广’等说法代替。”广告主与发布者要切实承担责任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已超过传统广告,而且还在以远高于后者的速度增长。然而,在这个新兴的市场中,虚假广告、违法广告问题严重。此前,由于对互联网广告形式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没有明确认定,造成了一些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预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张国华敦促他们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整改,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审核,特别是对一些要求获得前置许可的广告,审查不能流于形式。例如《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但目前这项审查形同虚设,广告发布者很少要求广告经营企业或广告主提供审查表。对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却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微博、微信、电商等平台,《暂行办法》规定了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的制止义务。
       张国华透露,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目前正处于“边建设、边使用”状态,到今年底就能覆盖占全国市场份额95%以上的互联网广告平台,预计明年会全部建成。因此,他提醒互联网广告企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必须严肃整改。一旦有虚假违法广告被监测到或被群众举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违法违规广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归属在企业名下,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全社会公示,对企业信用造成巨大影响。市场评价正面,认为有利于营造更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对互联网广告新规。